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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鼎新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阅读次数:  次 日期:2023-10-17

宁夏大学鼎新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及学校、书院相关规定,结合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名额分配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

每年 8000 元。(具体依照该学年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 各年级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根据学校划分至书院的名额统筹确定。

第二章 评定原则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化考核、统筹兼顾的原则。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小组人员由各年级辅导员和至少两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书院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上学年学习绩点分名次和综合测评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 10%;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分高者优先。

5.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 上学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无故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学校、书院或班级组织的活动者。

3.宿舍脏、乱、差;有使用违规电器者,宿舍成员不能参加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4.在公共场合吸烟、乱扔烟头等不文明行为对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5. 每学期旷课达到10课时以上或有课程不及格记录者。

6.在重大集体活动中,违反有关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 量化考核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上学年的课程成绩和入学以来的获奖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总分=上学年专业成绩平均分*80%+奖励分*20%

其中,奖励分由学生入学以来所获得的荣誉、奖学金和资格证书三大类情况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荣誉加分:

1.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一等奖加9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7分;

2.获得省(区)级荣誉的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5分;

3.获得校级荣誉的,特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4.获得书院级荣誉的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其中,若所获荣誉是团体项目且成员分主次的,第一贡献人加分为该级别荣誉的满分计,第二、三贡献人加分依次递减0.5分;若团体荣誉中成员不分主次的,每位成员按该级别荣誉加分的一半计算;若所获的团体或个人荣誉不分等次的,均按该级别荣誉的三等奖加分;所获荣誉为优秀奖的,按下一级别的一等奖加分。

注:各类奖励、证书等,均须以官方正式发文、公示或者荣誉证书为准。

奖学金加分:

1.一等校级奖学金加4分;

  2.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专业类奖助学金不计入加分项。

资格证书加分:

1.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加6分;

2.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加5分;

3.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加4分;

4.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加3分;

5.获得其他资格证书(成绩合格以上)加2分。

若以上参与加分的荣誉证书、资格证书和奖学金证书已参评一次且本人已获得国家奖学金,下一次在参评国家奖学金时该证书不计入加分项。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由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向书院递交个人申请书和《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 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照第八条规定对各年级申请学生进行量化评分。

3.根据学生量化考核的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拟定推荐学生名单(在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上学年课程成绩总平均绩点高的学生)。若存在第七条中任一情形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再根据总分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4.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拟推荐学生名单提交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在书院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奖金钱款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定小组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及学生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书院每学期期末对获奖学生使用奖助学金的情况进行调查,若出现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将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取消下学期奖助学金的发放。

1. 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铺张浪费,频繁高额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2. 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3. 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 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5. 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6. 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书院学生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