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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阅读次数:  次 日期:2025-03-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9〕135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大校发〔2020〕96号)相关规定,结合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实践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鼎新书院所属机械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材料与新能源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负担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院分管负责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代表等组成,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以及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各班/年级成立以班主任/年级辅导员,班(团)委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年级认定小组,认定小组成员数不少于班/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且数量为奇数。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收集、评定工作,同时负责班/年级同学在校期间表现评分的认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赋分办法

    第七条 认定标准以宁夏银川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第八条  困难类型:

1.脱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即原脱贫攻坚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2020年已经全部脱贫。须提供父母或本人在册的原建档立卡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2.低保学生和低保边缘学生。须提供父母或本人在册的低保证或低保存折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流水证明等。

3.孤儿学生,须提供孤儿证原件或复印件,或民政部门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4.事实无人抚养学生,须提供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如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证明等。

5. 残疾人或其子女,包括父或母残疾失去劳动能力者,须提供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6.刚性支出困难人口家庭学生,须提供本人或家人疾病诊断证明或长期服药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大病本,非义务教育阶段兄弟姐妹在校在读证明和户口本等。

    其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书面诊断证明、至少一年期的病历、以及医药消费清单,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定)注:门诊特定病种是指长期或终生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助的部分慢性疾病。门诊特定病种暂定为 12 种: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含2级);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 Ⅱ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功能障碍性病变;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除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报销的之外);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肺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7.特困救助家庭学生,须提供特困人员佐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

8.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或农业农村局等共享数据证明。

9.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须提供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例如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复印件)。

10.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与家庭实际相符的相关佐证材料(须提供村镇、社区等盖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材料)。

11.烈士子女(须提供烈士子女证原件或复印件)。

12.单亲(已故)或离异,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证。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及班/年级认定小组综合意见结果,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情况。

    (二)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内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录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流程 :

    (一)班级认定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年级辅导员组织年级认定小组根据此办法,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综合评议、认定,并将结果报书院学生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三)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年级认定结果,提请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将结果在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学生在校期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统一认定一次。若学生家庭遭遇突发特殊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入学后(9 月)向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材料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一)在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

    (二)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回访、核查者;

    (三)未经书院同意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或存在生活不节俭、吸烟、酗酒、频繁高额消费等情形;

    (四)被反映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形且查实。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班/年级认定小组需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出现申请者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十五条 每学年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大学鼎新书院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