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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阅读次数:  次 日期:2024-07-04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2023—2024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改革自评表

《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学生会是在书院党委领导和书院团委、校学生会指导下的全院本科生的主要学生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宁夏大学校纪校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充分依靠全院广大同学开展工作,是全院学生正当利益的忠实代表,是联系学生和书院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宁夏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班级全体学生会议。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带领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自身肩负的历史重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二)担当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依法依章程代 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协助和促进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三)依书院制模式和同学特点开展思想引领、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校园科技文化、文艺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四)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作广大同学的表率;(五)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和兄弟书院学生会的联系与交 流,进一步促进书院学生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树立书院学生会在学校的良好形象。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第七条 本会聘请书院团委专职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书院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鼎新书院学生会对外由学生会执行主席代表。

第二章 会 员第九条 凡具有宁夏大学正式学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十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釆取适当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并要求答复;(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四)会员在本会内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书院各中心(室)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一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遵守本会章程;(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四)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书院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五)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第十三条 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 经学生会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产生。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享有如下权利:(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与主席团;(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参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订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参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章 执行机构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会委员会为止。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相关决定;(二)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四)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增补委员会委员;(五)公开选拔并向主席团提名各部门的负责人和新纳 入的工作人员;(六)组织开展学生会各类活动;(七)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八)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九)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十)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十一)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十二)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团成员3人,其中执行主席1人。学生会执行主席召集学生会例行会议,主持学生会工作。主席团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委托的主席团成员代行职权。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领导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指导、统筹、协调各部门落实具体工作。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三)领导书院学生会工作;(四)筹备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是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书院团委和学生会主席团考察任命。部门负责人试用期1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者,书院团委和学生会主席团有权解除聘任。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是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接受书院学生会的指导。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按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维护书院稳定,支持书院改革发展。(二)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为学生服务的本领,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服从书院团委的领导,严格按照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四)能团结广大学生,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十条 学生会引入竞争机制和聘任制对学生会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和分流。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生会工作人员考核管理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干部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或免职。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大会”、“会议”及其它所需涉及表决的会议,凡与会人员超过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 二,即为有效。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二分之一,即为有效。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须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鼎新书院学生会或五分之一以上鼎新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出席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学生会,相关部门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且相关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并报学生会主席团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院级学生会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院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

改革自评表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各班团支部推荐,经书院团委同意,由书院党委通过确定。

1.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各班级团支部民主推荐、学生团委审核、书院党委审核相结合产生。2.所有参加主席团成员竞选的候选人必须品学兼优,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政治面貌须为共青团员及以上。

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一、根据《鼎新书院学生会章程》、和《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二、根据我院实际,报经书院党委同意,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3人组成。按照差额选举办法,经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定,确定4人为正式候选人,差额1人三、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与第二届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使用一张选票,一次选出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对同一名候选人,同意其当选第二届学生会主席团的,但对其当选委员会委员不同意或者弃权的,视为无效票。四、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遇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至应选名额为止;如最后一名应选名额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时,应当就选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遇获得半数选票的当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大会主席团作出是否减少名额或补选缺额的决定,之后按决定执行。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七、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同意画“○”,不同意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后面的空格内填写被选人姓名,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画“○”。选票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中性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不要随意涂改。字迹或符号无法辨认的不计票。八、本次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投票前由总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确认为空箱后,封闭票箱。代表按规定顺序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九、大会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6名,由大会主席团在不是委员候选人的我院学生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十、投票结束后,总监票人打开投票箱,清点选票后,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主持人,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十一、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选举结果。

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4年4月17日

召开地点:宁夏大学文萃校区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代表数量:392名主要议程有:一、学习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精神、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二、听取审议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一届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届学生会委员会、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届研究生会委员会;四、选举产生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届学生会主席团、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宣传报道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ccQXqELsFZW-BdEpszidQ现场照片:

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在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就代表资格的审查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现就基本情况作汇报。

根据书院党委、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关于召开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批复精神,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书院实际,全书院各级团组织在书院党委的统一指导下,按分配的名额和拟定的条件、程序,经充分酝酿,民主选举产生了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出席宁夏大学鼎新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研究生代表大会本科生正式代表280名,约占全书院正式注册全日制本科生总数的11.2%,研究生正式代表112名,约占全书院正式注册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1.9%。这些同学来自书院各个团支部、班级,能够代表全院学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选举产生的代表思想端正,学习认真刻苦,能够拥护《鼎新书院学生会章程》《鼎新书院研究生会章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热心社会工作。他们中有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群众威信高的普通同学,也有尽职尽责、各方面表现十分出色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能够代表全院广大同学的利益和愿望,深得同学的信任和拥护。在280名本科生正式代表中,其中,非学生骨干代表174人,占代表总数的62.1%;女性代表118人,占代表总数的42%;少数民族代表148人,占代表总数的53%。在112名研究生正式代表中,其中,非学生骨干代表86人,占代表总数的76.7%;女性代表47人,占代表总数的42%;少数民族代表25人,占代表总数的22%。这些同学来自书院各个团支部、班级,能够代表全院同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认真审查,392名代表均符合条件,代表的产生均符合选举程序,代表资格有效。

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团学骨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鼎新书院学生会骨干队伍建设,规范学生骨干队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骨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更好地落实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激发学生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开、公平、公正的培养和选拔学生骨干,使学生骨干回归本分,服务学生,发挥思想引领作用。根据《宁夏大学学生会章程》、《宁夏大学校级学生组织骨干管理办法》和鼎新书院学生骨干管理的实际,制定《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学生会骨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鼎新书院学生会学生骨干的考核与管理。考核管理内容包括学生骨干的选拔、培养留任、奖惩以及学生工作的履职情况。

第三条 学生骨干是联系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书院团委应重视学生骨干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骨干管理,提高学生骨干素质。

第四条 学生骨干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在各方面做出表率,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服务书院中心工作大局,服务书院学风建设,任何学生骨干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骨干须遵守《学生会、研究生会骨干自律公约》,恪守学生本分,牢记宗旨,永葆理想主义情怀,扎扎实实做事,营造平等氛围,摒弃庸俗习气。

第六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书院主管老师(团委书记)、主席团、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工作人员相结合的考核管理方式。

第二章 选拔范围、标准、程序第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全书院在校本科生第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发布通知、自愿申请(竞选)、部门面试、组织考试、(主管老师)主席团面试、确定人员名单,公示。第九条 学生骨干任职,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二)学习团的知识以及团的相关会议精神和指示;(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和感召力;(四)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注重体育锻炼,保持身心健康;(五)热爱工作,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奉献精神和开拓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六)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注重在实践中锻炼提高自身素质,并注意改进工作方法;(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八)在宿舍卫生检查过程中,无脏乱差记录。第十条 学生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主席团成员的选拔,在参考年度考评的基础上,按照学生代表大会或团委委员的考评、选拔程序进行。选拔对象面向全院具有一年(含一年)以上学生骨干经历的学生,团委、学生会以及在校级其他学生组织任职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学生骨干均可参加竞选和选拔。第十一条 竞选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不得出现一门以上不及格课程,并且在宿舍卫生检查过程中没有脏乱差记录,凡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者和被评为脏乱差宿舍者,非表现突出及特别优秀者不得参与竞选和选拔。第十二条 竞选主席团成员,须有两年(含两年,研究生会除外)以上学生骨干经历,同等条件下党员(预备党员)优先;此外特别优秀者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不受此条件限制参加竞选和选拔。

第三章 管理、考核与培养第十三条 学生骨干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组织自我管理的原则,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要求严格的学生骨干队伍。第十四条 学生骨干的考核工作应每学期进行一次,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从德、能、勤、绩、学五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接受广大同学监督。(一)德:能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老师,尊重同学。工作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谦虚谨慎,注重礼仪,为人宽容厚道,做事公正、周全。能够时刻维护学校和学院形象,维护所在学生组织、班级和个人形象;(二)能:工作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执行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管理能力和领导力,以能力树形象、求进步,谋求自身全面发展;(三)勤: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活动中不无故缺勤,不迟到、不早退,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工作中一丝不苟,肯学肯钻、任劳任怨,出勤率高,积极做到手勤、腿勤、嘴勤、脑勤;(四)绩:在完成常规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参与所在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全力配合其他各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在各项工作、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够为所在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五)学: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学生工作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时间安排,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第十五条 凡通过选拔的学生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主席团成员,采用聘用制,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聘期为一年,聘用期满,颁发相应的聘书。第十六条 凡试用期考核不合者,取消聘用。正式聘用者,不履行聘用合同要求的,经学生会副部级以上会议或团委委员会议表决,解除聘用,予以辞退并公示。第十七条 学生骨干须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参加校“青马班”培训者,须在院“青马班”培训合格且取得结业证。第十八条 各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工作的技能培训,相关人员须参加学习和培训。第十九条 严格例会制度,学生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全体例会两周召开一次,部门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学生骨干全体会议每月或每两月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同时根据需要召开。要求每次例会要以问题、任务为导向,不得随意占用学生骨干的上课、自习以及个人的业余时间。同时,压缩会议时间,突出会议主题,重点就问题、任务做讨论、安排,做好会议记录。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生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勤记录。第二十一条 学生骨干考核,日常考勤占30%,此外:(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间互评占20%、主要负责人评价占25%、负责人评价占15%、主席团评价占10%;(二)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工作人员评价占20%、主席团评价占30%、主管老师评价占20%;(三)主席团:工作人员评价占10%、主要负责人评价占20%、负责人评价占10%、主管老师评价占30%。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并公示,取消相应的综合测评德育分,考试“良好”、“优秀”者可参与相关的评奖评优。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中旬左右进行中期考核,每年6月中旬左右进行年终考核。学生会工作人员考核由书院学生会主席团组织。

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选拔成为学生骨干的,在奖学金评定中可加综合测评德育分,具体加分细则按照《宁夏大学鼎新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细则(试行)》中赋分(分数不累加,担任两个及以上学生骨干职务者,取其中赋分最高职务加分)。第二十五条 评优占学院学生骨干总数的30%。凡考核评定为“良好”者,可参与为学院优秀学生骨干、优秀团骨干、优秀团员的评选,评定为“优秀”在参与学院优秀学生骨干、优秀团骨干、优秀团员评选的同时,优先给予校级评选名额。第二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者、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骨干,应予免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二)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骨干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三)搞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四)能力不足导致不能胜任者;(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六)在任期内,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人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课程;学生会工作人员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课程(特别优秀者按第十二条);(七)出现其它与学生骨干身份不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八)学生发现、反映的其他有违学生骨干身份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学生骨干辞职免职程序如下:(一)学生骨干本人提出辞职报告,或所在学生组织提出免职提案;(二)学生组织接收辞职报告或提出免职提案后,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做出留任观察或免职的决定,并报批(报备)院团委:(三)学生组织对学生骨干的免职案应予以公示,接受申诉,并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五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中旬左右,主席团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并进行中期工作汇报。第二十九条 每年6月中旬左右,主席团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总结汇报。第三十条 主席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人须明确部门职能,每年对照工作要求,梳理部门工作要点,在正常开展日常工作的同时,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发挥思想引领作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第三十一条 开展和推进各项工作要坚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依据团中央、自治区团委、校团委的相关指示以及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讲究方式方法,不得简单粗暴,杜绝“官僚”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生骨干工作风气。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委员会和宁夏大学鼎新书院学生会。

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宁夏大学学生会邮箱 NXUSSU@163.com 反映。